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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动态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闪涛律师团队 LEGAL EYE 看法见法 2024-01-09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数据安全;数据处理者;国外上市;核心数据


本文约2051字,大概需要阅读5分钟。




2021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系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此次修订草案在审查对象、审查范围、评估内容、上位法依据等方面均作了修改。本文对几项重要修订作简要解读。



1审查对象



《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即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数据处理者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现阶段虽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界定范围进行明文规定,参考2020年公安部发布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可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般情况下包括了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这些行业领域一旦遭受破坏、发生数据泄露,或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该项修订与即将在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呼应。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因此,理论上所有数据公司都可以进入网络安全审查范围。



2网络安全审查范围



《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为新增规定:“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条新增了两项评估内容:“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三处修订均涉及对赴国外上市企业的安全审查。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也提到了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这项内容。《意见》第十九条明确要求,“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


中国企业在国外上市及运营过程中存在外国政府对中国企业数据的调取行为,且该行为已对国家数据资源形成重大风险。而从华为、TikTok、WeChat等事件可以看出,美国近年来对中资企业的审查不断加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去年通过的《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最终修正案规定,如果外国公司连续三年未能通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的审计,将被禁止在美国任何交易所上市。而该项审计可包括上市公司的一切数据,意味着上市公司掌握的重要数据、个人信息等均可能被美国掌握。该项规定将严重威胁中国的数据安全,进而威胁到国家安全。


企业在国外上市必然带来数据的跨境处理活动。数据处理活动是国家网络安全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此次修订将运营者海外上市作为审查重点,亦是对各国不断扩大的域外管辖的应对措施,对安全防范与保障方面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个人信息保护法(二次审议稿)》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此次“超过100万用户”的修订,即是对“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一次明确。


2021年7月2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公告,宣布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这是国家首次对企业启动网络安全审查。7月5日,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再度发布公告,宣布对“运满满”“货车帮”“BOSS直聘”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上述四家企业都在前不久赴美上市,且活跃用户均远超100万。为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停止新用户注册。



3法律依据


《审查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此次修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列入上位法依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数据安全法所规定的数据安全审查制度的落地。由此也可看出,数据安全问题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此外,《审查办法(修订草案)》拟新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特别审查程序的时长也从45天增加至3个月。





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以下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第三条 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四条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制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制度规范,组织网络安全审查。


第五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可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预判指南。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八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

  (二)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四)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审查申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审查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二)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十一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认为需要开展网络安全审查的,应当自向运营者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包括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和将审查结论建议发送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结论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相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意见一致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审查结论通知运营者;意见不一致的,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并通知运营者。


第十三条 按照特别审查程序处理的,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应当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进行深入分析评估,再次形成审查结论建议,并征求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审查结论并书面通知运营者。


第十四条 特别审查程序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认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


第十八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条 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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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团队专注于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海外投资、跨境争议解决、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区块链、人工智能、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闪涛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闪涛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事务领军人才库人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录”,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跨境律师人才库首批成员,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一带一路”项目沙特阿拉伯国别协调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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